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紫薇佳园二期3栋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帅开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高凤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帅开华、高凤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启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力文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