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许道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道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7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人斐乐公司第163332号“”注册商标和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商品;2.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1082.40元、本案执行费80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许道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和福建省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许道玉支付宝账户资金47.58元,已扣划并用于支付执行费;许道玉名下闽HJ××××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于2021年4月26日作查封登记,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许道玉的住所地政和县调查,经查询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许道玉未在指定期间履行还款和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3月1日向许道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3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于4月9日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许道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道玉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许道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道玉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已履行完毕应向本院报告清偿情况。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