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路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李银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付得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宋银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付得全之妻。

被告付峰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付得全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付路成为与被告付得全、宋银辉、付峰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路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银涛,被告付得全、宋银辉、付峰磊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即被告将自己种植的挨着原告房屋的四棵杨树伐掉),并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10000元(暂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在西边,被告家在东边。被告在自家宅基地里种植一些杨树,有四棵杨树挨着原告家的房屋,现杨树越长越大,压迫挤压到原告家的房屋,致使原告家的房屋出现裂缝、地面凸起、墙体穿透,造成原告及家人的居住环境出现安全隐患。原告找到所在村委会及当地司法所调解,被告仍拒绝停止侵权行为。原告无奈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付得全辩称:我家有宅基地一块(五丈见方),宅基地经村里划分,我家的西邻是我三弟。我家建主房东西四间,未建偏房,宅基地内南北栽有杨树一排。三弟在广州当兵,尚未建房,所以留有足够的通道尺寸,便于三弟建房。我们一家常年外出务工,不知道三弟和付路成换宅基一事。付路成建房时紧挨我家栽的树,其父亲曾扬言要砍掉院里树,并未如愿。后来付路成家经常无事生非,两家纠纷不断。无奈,全家住在鲁山县宋银辉娘家至今。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对本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谭庄镇侯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谭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侵权后,经村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仍不停止侵权,给原告家造成居住风险的事实;3、现场照片,证明被告院里种植的杨树,挤压和压迫到原告家房屋,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和地面凸起的事实,已经给原告家的居住环境造成危害;4、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物权后,拒不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付峰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宅基地有异议,四至不详;我父母身体不好,我得养家糊口,量宅基地我没到场;只量的偏房,没量主房;照片有异议,我家的房子建的早,我们留了一个通道,他们家应该也留个通道。

本院查明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方无异议的,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方有异议的,结合本案案情,本院作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经开庭审理,依据有效证据,本案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家有宅基地一块(五丈见方),宅基地经村里划分,被告家的西邻是被告付得全的三弟。被告家建主房东西四间,未建偏房,在宅基地内西部边界南北栽有杨树一排。付得全的三弟在广州当兵,尚未建房,付得全的三弟和付路成后又互换宅基,原、被告成东西邻居。原告在西边,被告家在东边。被告在自家宅基地里种植的杨树越长越大,有四棵杨树挨着原告家的房屋,压迫挤压到原告家的房屋,致使原告家的房屋出现裂缝、地面凸起、墙体穿透,对原告及家人的居住环境形成安全隐患。原告找到所在村委会及当地司法所调解,被告家人未参与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是对人类以往友善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准则,是我们建设和谐家园、实现民族梦想的重要精神条件和价值支撑。公民需要在共同生活中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个人利益之间却存在矛盾、甚至冲突。此时,不能只关切自己利益的实现,必须将他人纳入视野。要两利相比取其重,两害相比取其轻,权衡利弊得失,怀有一颗善良的心,把爱心传递给他人和社会。如果人人都献出一份爱,社会将变成美好的明天。

原、被告东西相邻,属相邻关系,又是堂兄弟。相邻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义务。虽然被告植树较早,尽管栽植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可是杨树枝繁叶茂、越长越大、根系越来越发达,对原告的房屋构成安全隐患。在原、被告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自顾个人利益、漠视他人利益,要两利相比取其重,两害相比取其轻,牺牲个人较小的利益,保护他人较大的利益,这正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形式解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应当支付)。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维修费用10000元的诉请,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得全、宋银辉、付峰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紧挨原告房屋的四棵杨树伐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路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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