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滑曲村五组。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原东村三组。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魏村九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任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3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625元(利息未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31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