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北大街李家花园。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胜举,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谭秀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沧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鞠法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