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学财,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杨万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学财与被告杨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马学财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学财以被告杨万虎已向其偿还借款5000元,下欠借款由其向李某索要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马学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绍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