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伟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李月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王子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于绍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伟伟与被申请人李月雷、王子彬、于绍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伟伟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45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月雷、王子彬、于绍剑名下45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高伟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