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文秀街8号1栋4楼。
法定代表人:文家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凯美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4号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凯。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凯美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计3783元,由原告湖北文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