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杨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审被告: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D纬三路68号。
主要负责人:周紫华,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杨海军诉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皖0203诉前调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述民事调解案件属于虚假诉讼为由,并以芜市检民监[2021]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指令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王习芸
审 判 员 张承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施 玛
书 记 员 丁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