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忠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蔡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忠琳与蔡林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蔡林兵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安忠琳支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合计163770元,并承担执行费2356.55元。但被执行人蔡林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林兵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调查核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