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钰珠。
被告:王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钰珠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谷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