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70555N。

法定代表人:林润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洪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永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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