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伊力亚尔·拜合提亚尔,该局局长。         被告:新疆大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大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新疆大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31日向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志成 审判员    邵美娜 人民陪审员    窦玉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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