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伊力亚尔·拜合提亚尔,该局局长。 被告:新疆大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大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新疆大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31日向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志成 审判员 邵美娜 人民陪审员 窦玉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