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B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8742898219N。
法定代表人李智,主任。
被执行人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68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8310541291X。
法定代表人蔡庆兴。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南岸慈济护理院履行(2020)渝0108行审247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缴纳罚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银行存款过于畸小。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