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成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
被告:李遵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成志与被告李遵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孙成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遵富给付欠款40000元,利息15600元(从2019年3月4日至2021年5月4日止,月利率1.5%),合计55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遵富于2019年3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9月4日,利息1.5%,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李遵富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后,要求原告补充材料,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法院不能适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能确认收悉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孙成志的起诉。
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9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倞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