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庆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安湖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
法定代表人:邵主春,主任。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503MF1950790U。
法定代表人:季花芝,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庆梅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安湖新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503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