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文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个体雇工,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刘俊,男,****年**月**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雇工,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文超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彭文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千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因个人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到2021年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9千元,被告当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3月10日一次性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
被告辩称
刘俊未作答辩。 彭文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刘俊为其出具的借条,证明刘俊借款9千元及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 刘俊未提供证据。 对彭文超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俊因个人生活需要,于2019年从原告彭文超处借款2万元。此款经原告彭文超索要,被告刘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至2021年2月10日,刘俊尚欠彭文超借款9千元,刘俊于当日为彭文超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向彭文超借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期限为一个月。于2021年3月10日一次性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俊因个人需要从原告彭文超处借款2万元,偿还部分借款后尚欠款9千元的事实,有被告刘俊为原告彭文超出具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对原、被告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千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彭文超借款9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