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8468519B,住所:贵州省施秉县环城东路民政局“星光老年之家”一、二楼。 负责人:李能基,该支行临时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爱茹,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何告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625311967××××××××,中国新东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贵州省施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称,被申请人何告化于2017年11月11日,向申请人申领卡号为62×××23的信用卡,额度为20000元。被申请人申领信用卡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出现逾期,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为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5月20日,何告化信用卡借款本金19962.03元、利息2122.17元、分期费用2916.03元,合计26167.16元。因此,请求施秉县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何告化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9962.03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2122.17元、分期费用2916.03元,合计26167.16元(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为止);并支付本案申请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何告化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9962.03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2122.17元、分期费用2916.03元,合计26167.16元(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为止)。 申请费151.3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何告化负担(未交)。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宋丽 书记员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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