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长庆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779637979。 法定代表人:郑广乾,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利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