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世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现住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西畴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阳国兵。职务:西畴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铮,男,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华宇印象37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德。职务: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谢荣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男,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洪诉被告西畴县自然资源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中,原告周世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世洪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行政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周世洪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世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世洪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育森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郑景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雅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