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中专文化,衡南县电机厂退休职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衡南检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21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衡南县云集镇“土砖屋”饭店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驾驶湘D2***6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径云集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云集大桥东头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何某某带至衡南县云市医院抽血取样送检,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9. 37mg/100ml。
本院意见
请求情况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因酒驾曾受到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
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谢 长 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孙 雅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