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申请人:孙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超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义强在东平县财政局发放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东平支行代发的工资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1)鲁0923诉前调1265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孙义强在东平县财政局发放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东平支行代发的工资5万元,除每月保留800元生活费外,余额全部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被申请人孙义强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吴**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