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宁凯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鸿顺御景城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申茜花,总经理。
被告:方丹丹,女,****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济宁凯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与被告方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济宁凯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凯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宁凯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济宁凯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