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宁长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友好街*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大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长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2014年11月6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7年9月4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宁长城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1年3月,获得表扬4次、考核分35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宁长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