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佟瑞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惠岩,男,1997年5月25出生,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佟瑞富与被告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房屋装修急等用钱,于2020年5月20日向我借款24,800元,约定利息为3%,并于2021年5月20日还清,被告又于2020年8月14日向我借款66,278元,约定到2022年8月14日还清,我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我出具两张借条,并注明借款时间及数额等,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及约定的利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惠岩的地址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惠岩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惠岩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是否存在本人为失踪的事实,又不同意本院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履行正常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佟瑞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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