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土名)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B。
法定代表人:吴占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关欣,均系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R。
法定代表人:黄团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服装公司)、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方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公开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帅、被告德晟服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到庭参加诉讼。魔方商务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晟服装公司、魔方商务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注册图形商标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2.判令德晟服装公司、魔方商务公司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利惠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德晟服装公司、魔方商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853年,利惠公司创始人李维.史特劳斯(LeviStrauss)用帆布制造了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成为牛仔裤之父,掀起了牛仔裤文化的全球热潮。同年,利惠公司成立于美国旧金山,主力生产牛仔裤。1873年起,利惠公司在其生产的牛仔裤上使用“”图形标识,经过多年的使用,该图形标识己成为利惠公司“LEVI’S”品牌牛仔裤产品最知名最经典的标识之一。2001年02月15日,利惠公司对该双弧线图形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5月14日进行注册公告,商标注册号为第202372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牛仔裤、服装、裤子等。2015年9月7日,利惠公司完成了上述双弧线图形商标的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为止。2014年03月20日,利惠公司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04月28日进行注册公告,商标注册号为第14212864号,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与双弧线图形商标一致,有效期截至2025年4月27日止。因此,利惠公司对讼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利惠公司一贯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己将其主要商标、、、、、等在全球各地进行了注册。其双弧线商标自1873年起即开始使用在利惠公司牛仔裤上,双弧线商标是利惠公司牛仔裤最知名最经典的标识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成为利惠公司的文化遗产。2001年利惠公司产品进入中国后,至今在中国地区开设的实体店面己多达585家,在中国,利惠公司自2005年5月14日就在第25类注册了第2023725号双弧线商标,2015年4月28日在第25类注册了第14212864号商标,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长期而广泛的品牌推广,利惠公司产品以及包括双弧线在内的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可谓耳熟能详。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壮大,利惠公司的服装品牌己成为中国地区服装市场极具影响力的品牌,其在牛仔裤上使用的讼争商标在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中也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利惠公司在服装产业特别是牛仔裤类型服装上的影响力以市场认可度,导致在中国各地出现大量仿冒产品,在所生产的牛仔裤上使用了与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并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大量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由此给利惠公司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利惠公司委托的维权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者,在没有得到利惠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了突出使用与讼争注册商标一致的图形标识的服装,从而挤占了利惠公司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利惠公司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利惠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害了利惠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利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本诉。
被告辩称
德晟服装公司口头答辩称,我公司与魔方商务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利惠公司在本案提交的显示生产方是德晟公司的衣服并非我方生产制造的,我方保留追究魔方商务公司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我方不同意利惠公司的全部诉请。
被告魔方商务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利惠公司商标权利及其法律状态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记载,
第202372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利惠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裙子、衬衫等,有效期自2005年5月14日经续展至2025年5月13日。
根据利惠公司出示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以及《关于第202372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关于第2023725号图形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相关广告宣传、广告费发票及新闻报道等证据显示,利惠公司通过媒体、杂志及相关商业活动对“LEVI’S”品牌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同时凭借利惠公司品牌的自身质量,使利惠公司旗下的“LEVI’S”品牌服饰商品在中国市场上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相关消费人群所熟知。
二、关于被告涉嫌侵权行为事实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于2018年5月24日出具的(2018)翼石国证民字第1864号《公证书》及附件显示:利惠公司代理人北京市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明广至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18年1月7日使用QQ浏览器在京东“魔方服装专营店”以在线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标识名称为“尊首牛仔裤男2017春秋装新款简约学生修身直筒裤大码休闲牛仔裤九分裤男加绒休闲裤”,颜色为“113蓝色”,尺码为“34”的商品,金额为127.99元。于2018年1月9日,签收上述包裹,2018年1月12日使用该处电脑对上述70291289885订单确认收货,完成该次交易。
上述公证书所附截图中,关于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截图显示,“魔方服装专营店”店铺的企业名称: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物的包装完好,公证处的封条及印章没有缺损,当庭拆封验看上述公证封存物,封存物为一件蓝色牛仔裤,该商品的三张吊牌上分别标注有“魔方·品质生活”“尊首”“YYSDENIMHOMME”“合格证制造商: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等信息。利惠公司指认上述牛仔裤为被控侵权商品,认为该牛仔裤后裤兜位置使用了两条开口向上的平行的双弧线,双弧线在中间相交,形成一个菱形框,框内有一条横线,将菱形分割,该标识与第2023725号商标构成相同。
三、其他查明事实
德晟服装公司是于2006年9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装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
魔方商务公司是于2015年5月1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箱包、工艺饰品、百货、化妆品、办公用品、皮革制品、床上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包装材料销售。
利惠公司表示无因涉嫌侵权导致损失或魔方商务公司以及德晟服装公司由此获利数额的证据,请求法院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利惠公司是美国企业,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涉案注册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所涉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与法院地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利惠公司是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利惠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其有权为维护商标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牛仔裤,与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第25类,二者为相同种类的商品,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在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本案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经比对,本案被控侵权标识为牛仔裤后袋的平行双弧线,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也是平行双弧线,但两者在弧线走势、角度等要素上仍存在一定的区别。同时利惠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反映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曾经在其经营品牌“LEVI’S”的牛仔裤中单独进行使用,不足以认定该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判断,通常不会以牛仔裤后裤袋上的图案来判断商品来源,且被诉牛仔裤的腰部内层和吊牌上标注使用了品牌“YYSDENIM”,与利惠公司“LEVI’S”品牌不同,该被控侵权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不能认定魔方商务公司销售的案涉牛仔裤侵犯了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均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