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108号。
负责人:蔡维国,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固,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彬冉,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诉被告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