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易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芬,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精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明辉路13号1幢一层自编(10号)。 法定代表人:范贤兵。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36号泰成大厦2楼自编3号、5楼503。 负责人:陈东岳。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易丽君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精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525000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丽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精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45元,由易丽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