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
法定代表人:白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龙,男,住址:青海省都兰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西宁市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龙因未支付购车款仲裁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7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763号裁决书由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