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罪犯齐湘思,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粤13刑
初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湘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
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
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
17900元。宣判后,被告人齐湘思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7)粤刑终1542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31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
齐湘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
本院查明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湘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
3月31日期间,共获得表扬4次,剩余598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粤13执129号的执行裁定,载明暂
未发现齐湘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该罪犯在
2019年4月16日、2021年4月23日共履行罚金8407.53元(其中本次考
核期内罚金履行8407.53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在2018年
11月1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狱内月均消费较高,在东莞监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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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济账户余额为985.4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
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齐湘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原犯暴力性犯罪且数罪并罚,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
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齐湘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刑期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飞
审 判 员 叶俏珠
审 判 员 张 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丁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