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山西省河津市人。
被告:刘×,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写到:“今欠到张×现金贰万元整”,后在11月17日借款一万元,11月21日借款一万元,总计4万元整。被告自借款以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已于2021年5月17日因病死亡,有吕梁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原告张×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张×可在确定被告刘×的继承人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