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禹明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禹明朝与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被执行人口头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制定还款计划,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还款计划,双方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明,其名下无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6,227元,并已将案款15,69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533元用于缴纳执行费,已上缴国库。本院已裁定以及委托阿坝州汶川县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川A×××××北京牌汽车一辆和牌照号为川U×××××北京牌汽车一辆,均因无法找到车辆而未实际扣押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018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2,199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剩余债权26,50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