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翎镇利群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住所地林口县刁翎镇永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025MA1AYFBDXG;

经营者:唐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被告:李丽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口县刁翎镇利群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以下简称利群商店)诉被告李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群商店的经营者唐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利群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1687元、利息2602元,本息合计2428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共计货款3032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于2018年末和2019年末因周转资金紧张,曾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后,余款21687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断然拒绝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丽君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化肥销售明细1份,意在证明2018年4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30320元。本院认为,此份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是林口县刁翎镇境内一家具有销售种子、肥料和农药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4月17日,被告李丽君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和种子共计3032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未约定还款时间。

另查明: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连本金带利息共偿还原告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赊购种子、化肥,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负有债务,应予清偿。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欠款利息为月利率1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从2018年4月17日至2020年1月15日,时间共计21个月,欠款利息为6367元(30320元×1%×21个月),被告已偿还的15000元应首先清偿利息,余款充抵本金8633元(15000元-6367元),从2020年1月16日起,被告李丽君尚欠本金2168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6日为2602元(21687元×1%×12个月),本息合计24289元。被告李丽君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丽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刁翎镇利群种子农药化肥商店货款本金21687元、利息2602元,本息合计24289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3.61元,由被告李丽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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