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斯宾森戴尔,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俊舒,女,1986年11年14出生,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娜诉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剩余课时费15,600元;2、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于2020年4月4日与原告签署了《斯宾森英语培训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17,100元课时费,作为中教174课时,外教168课时的课时费。2021年1月因疫情影响,上述二被告停止授课,近期无法联系二被告,原学校教学地沈阳市浑南区万达广场A5座33楼已由他人使用。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刘娜提供的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舒地址未能送达,且原告再未能提供二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因无法送达,不能依法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退回原告刘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