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祖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王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祖睿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757元及利息;2.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营口市站前区高老庄海鲜粥吧业主。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开始陆续给被告送海鲜产品,被告陆续给原告结算货款,2018年12月13日原告给被告最后送货后被告就不知去向。原告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被告一拖再拖,原告曾到营口市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告的企业登记情况,被告没有注册登记信息。截止2018年12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3757元。近期原告再次给被告打电话时被告拒绝接电话。原告与被告多次微信联系(有证据)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一事,但被告迟迟不给付原告货款,也不与原告面谈。原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磊未到庭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东升市场经营海鲜,被告为“高老庄海鲜粥吧”饭店老板。2018年开始原告为被告饭店送海鲜产品,每次送货时被告的员工在送货小票上签字,确认货物价款,若被告结算货款后,会将送货小票收回。原告举证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的送货小票,总计货款23757元。原告陈述2018年部分货款已经结算,被告已将小票收回,举证的23757元货款是被告未结算部分。另查,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中确认被告欠货款金额亦为23757元并且被告将其身份信息提供给原告,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磊欠原告货款2375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原告诉请的默认。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祖睿货款23757元及利息(利息以237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