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住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晶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城头村汽车维修厂守门,因要求进入该厂的梁某扫描健康码而与之发生冲突,二人争吵继而互相推搡、扭打。后被告人胡某某从地上拾捡砖头击打梁某头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眼眶下壁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梁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梁某的事实。
同年6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梁某的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胡某1、文某、徐某、胡某2、胡某3的证言,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CT诊断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鄂中司某2020法鉴字第2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意见补正书,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梁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殴打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