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达子丘东路万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72989226F。
法定代表人:贾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可,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元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