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快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88号-93号楼连接体1层29-33店面(自贸试验区内)。
负责人:陈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晓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快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晓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余额较少)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部(未扣押到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也有未结执行案件,目前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