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陆志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江苏大直(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李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建忠、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7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建忠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916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160元,余人民币25004元依法交付申请执行人。双方于2021年6月7日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自2021年8月起,被执行人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元,直至本案贷款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214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