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荣金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在原告李**诉被告荣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李**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用所有人为王福平名下的坐落于聊城市的房产提供担保。为避免该财产在诉讼阶段发生所有权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所有人为王福平名下的坐落于聊城市,房产证号为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50461号的房产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