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成建,男,住滕州市。
被告:孙斌,男,住荣成市。
被告:吕静,女,住威海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清,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成建与被告孙斌、吕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成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成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