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平县利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马店镇院西村村南8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维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利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维龙、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平县利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平县利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利众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