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解放街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113212472J。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赵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周青英(系赵钢的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钢、周青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