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左某,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庆城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兴庆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行行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庆阳陇翠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系李某之妻),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系李某表弟),住甘肃省庆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诉人左某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李某、刘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9)甘102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庆检民监〔2020〕6210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彦高 审判员 慕志锋 审判员 王 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谈娅静 书记员 刘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