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铁南街道铁南社区5幢2号。
法定代表人:张激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水利,辽宁超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钱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以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源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