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新源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韶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杨佳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代理人:邬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杨佳凤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佳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湖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