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朋林矿山设备经销部。
住所地:灵宝市八一路与弘农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卜林朋,业主。
被执行人:吴正波,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朋林矿山设备经销部与吴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正波与其妻陈春霞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有C组团28幢A单元301室119平方米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2227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吴正波与其妻陈春霞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C组团28幢A单元301室119平方米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2227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