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孙增雷,男,****年**月**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李刚,男,****年**月**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万德英,女,****年**月**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田福,男,1947年1年6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云鹏诉被告孙增雷、被告李刚、被告万德英、被告田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云鹏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云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云鹏撤回对被告孙增雷、被告李刚、被告万德英、被告田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韩云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