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世武,男,汉族,住济源市豫港花园A区。
被执行人:何社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关于张世武与何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社明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社明在交通银行62×××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6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