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颜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月、姜乃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8日22时38分,被告人白颜明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越山路与德胜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白颜明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2.84mg/100ml。白颜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白颜明供述与辩解,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颜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无证驾驶,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颜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竹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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